和解




和解是一種契約,規定於台灣民法736條以下。民法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若紛爭之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於法官面前達成和解,這種和解並且會發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終結訴訟,且和解之內容,將具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同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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