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




合議庭或合議廷,指法院內採合議制之由複數法官所組成之審判單位。台灣最高法院的法廷,均是5位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高等法院之法廷,則均是3位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1]。地方法院則通常採取獨任制,由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但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第一審係由簡易庭之獨任法官審理,二審則由地方法院之3人合議庭審理。
台灣最大的合議庭,應該是大法官會議,由15名法官組成。


合議庭是以評議的方式,來投票形成法院對外之見解[2]


合議庭之法官,可分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参考资料





  1. ^ 參見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


  2. ^ 參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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