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制,是指一个男子同时娶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子为配偶,而多名女子同時間只有一名丈夫的婚姻形式。可細分為平妻制一夫一妻多妾一夫多妻多妾一夫多妻妾制。在一些伊斯蘭教國家與地區,属于“平妻制”的一夫多妻仍是官方合法的婚姻形式。在另一些国家與地区,由于法律的不可追溯性,在一夫一妻制原则确立之前形成的多妻婚姻,具有合法性。还有一些国家则不承认、不保护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形式。


雖然一夫一妻制才是现在大多数国家法定的婚姻制度,但社會上依然可見男子在一夫一妻的婚姻之外保持众多情人的行爲型態,并往往以婚外同居、包二奶等形式存在,这些情婦、二奶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其男性伴侶的经济支持,并且有可能被允许生下孩子,形成一名男子在法定婚姻家庭下同时维持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供养婚外情人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一夫多妻”事实。




目录






  • 1 定义


  • 2 各地区法律现状


  • 3 各地区


    • 3.1 東亞地区


      • 3.1.1 中華地區


        • 3.1.1.1 中國大陸


        • 3.1.1.2 香港


        • 3.1.1.3 中華民國




      • 3.1.2 日本


      • 3.1.3 朝鮮




    • 3.2 蒙古


    • 3.3 印度


    • 3.4 欧洲


      • 3.4.1 俄羅斯車臣共和国




    • 3.5 美國




  • 4 各宗教


    • 4.1 伊斯兰教


    • 4.2 犹太教


    • 4.3 基督教




  • 5 經濟上的一夫多妻


  • 6 注釋


  • 7 參見


  • 8 外部链接





定义


在文化人类学中,一夫多妻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这习俗是多配偶制的通常的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过一位丈夫,即一妻多夫。


值得留意是在人类和动物中,雄性或雌性可以与其他伴侣交配。一夫多妻是指组织起社会的一种正式和长期的关系,而不是对实际行为的详细表达。



各地区法律现状






  法律允许

  法律状态未知

  仅对穆斯林来说合法

  不合法但無罪

  法律禁止並入罪



各国现代法律对一夫多妻的大致规定如图所示。早期古代社会,一夫多妻制广泛存在,而随着各国文明的进步,一夫一妻制逐渐在各个地区得到确立。一說一夫一妻制來自於生殖意識[1]。中世纪欧洲随着基督教广泛传播,开始奉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并不严格禁止男性与配偶之外的女性保持情人关系甚至生育后代,例如在《圣经》中就记载,亚伯拉罕和妻子撒拉没有孩子,就与其侍女生育了后代;在中世纪欧洲流行的骑士文化中,和有夫之妇或有夫之妇的情人关系甚至成为社会风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东亚诸国自近代以来,民俗相繼轉為一夫一妻制,逐漸淘汰“纳妾”行为。但是法律上不見得都明文規定。像日本的婚姻法,還保留天皇可以娶側室的空間;香港澳門被英葡殖民時期的民法,則還延襲大清律例,保留娶妾的空間。像澳門賭王何鴻燊就有一妻三妾。


在美洲和大洋洲,婚姻制度较为原始并且多样;近代以来,随着欧洲对外殖民,一夫一妻的婚姻形态被殖民者带至这些地方并广泛确立为法定婚姻制度。亚洲除东亚以外的其他地区和非洲地区仍然广泛奉行一夫多妻制。


由于《古兰经》明确表示男性穆斯林可以多妻(参见:伊斯蘭婚姻法學),因此大多伊斯兰教国家法律承认多妻婚姻的合法性。极少数的伊斯兰教国家,如土耳其、突尼斯从法律上禁止多妻婚姻。在2011年利比亚内战后,利比亚恢复多妻婚姻的合法性。穆斯林人口占一定比例的国家,如新加坡、斯里兰卡法律禁止多妻,但对本国穆斯林允许。厄立特里亚的特定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允许。毛里求斯法律不承认穆斯林的多妻。



各地区



東亞地区



中華地區



在早期的古代中国,貴族實行多妻制,此時的“妾”是配偶的一種,等級低於“妻”,然而也通过正式婚礼迎娶[2]


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婚姻制度中,為避免封建制度的繼承關係混亂,“一夫一妻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則,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給以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生活中“一妻”的原則卻未必被普遍遵守,有時會平妻的狀況。譬如晉朝的賈充,獲皇帝允許有李婉、郭槐兩個正妻。近代京劇名演員梅蘭芳有王明華、福芝芳兩個正妻。敦煌出土唐天宝年间的户籍册中,可以发现许多二妻、三妻之家。在此后诸多金石雕刻和文学作品中也多有一夫多妻的记载[3]


貴族男子和特定情況下的平民男子可以納妾,“妾”的身份比正妻為低。所以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形式[4]。三者之中,妻是正式配偶,須明媒正娶,稱為“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所生子嗣稱爲“嫡出”,具有正統法理的繼承權利。極少數情況中,男子可以有一名與正妻地位接近的妻子,稱為平妻。除正妻以外,男子可以擁有數量不等的妾,俗稱“偏房”、“側室”、「庶妻」,民間俗稱“小老婆”、「細姨」,比妾地位更低的則是姬侍。妾和姬侍(以出身婢女常见)所生子嗣稱爲“庶出”,地位較低,妾以較為簡單的儀式所納,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資格繼承家族遺產。姬侍所生子嗣,称婢生子,在法律可以归於私生子,甚至有時不被視為家庭成員。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般情況男子在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妻以外的其他配偶都是妾。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的资格。对于纳妾也有一些规定,比如明代,朝廷明確規定:官員不可納妓為妾,否則革去官職,永不敘用。


清兵入关前的满洲社会奉行一夫多妻多妾制,诸位妻子之间并无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的嫡庶之分。满语“妻子”称为sargan,贵族之妻则称福晋(fujin),贵族可能有多位福晋,满语称“fujisa”,即福晋(fujin)的复数,译为“众福晋”。众福晋之下,是ajige fujin(直译为小福晋)、buya sargan(又译为小妻)、gucihi(地位接近于婢妾)[5]。入关后,嫡庶之分日渐分明。乾隆时,兼祧具有合法性后。民间通常将以兼祧名义再娶,并將再娶之妻认为是另一房的嫡妻,或直接認作平妻。清朝政府後來对此采取了变通的作法,不承认二次或多次娶妻构成的重婚,而视后娶之妻为妾。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持續了數千年歷史,直到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30年公布《民法·亲属编》,採行男女地位平等的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但此后官员纳妾并非个别现象。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提倡男女平等,但从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人到普通党员,重婚现象并不少见——与納妾制的不同之处在于,他們在与妻子分居的情况下,与其她女性结婚,与前一位妻子既不离婚,也不共同生活,如朱德和他的三位妻子(劉從珍、陈玉珍、康克清)。亦有女性共产党员主动加入多妻婚姻。女共产党员江竹筠在明知党员彭咏梧已有妻子的情况下与他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大陆從法律上和社會生活中嚴格禁止了“納妾制”,其后香港、台湾陆续在法律上确立严格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且明确禁止“纳妾”。于法禁之前形成的“妾室”,仍然具有合法性,其法律地位受到保护。今天,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纳妾都是非法的。然而現實生活中,由於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對等,法律難以干涉到的個人生活領域,男性以財物供養的方式、在有妻子有家庭的同時和其他一名乃至多名女性保持“事實婚姻”狀態的情況(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仍屢見不鮮。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于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后,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6]。同时由于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有共同生活的案例[7][8]。從此以後,中國大陸報刊或日常用語中所出現的“一夫多妻”字眼,都僅僅是對“男性同時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現象的表述,而並非指一個丈夫可以事實上同時保持兩名以上法律認可的妻子。


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出现大量包养情妇(包二奶)的社会情况。2002年至2007年,中共中央查处了16位省部级高官,其中14人有包养情妇的情节[9]。1997年修订的《刑法》[10]规定了重婚罪,但重婚案是需要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如配偶重婚,当事人不起诉,则检察院不起诉。《婚姻法》在保護合法婚姻之餘,也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11]此外《繼承法》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12]


2010年在東莞、珠三角等地女工性生活「一夫多妻較為普遍」引起正在北京出席全國「兩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高度關注。《南方都市報》3月8日推出的東莞女工性生活調查顯示,在制造業發達,男女性比例長期失調,僧多粥少的情況下,東莞工廠區「一夫多妻」、女工「養」男友的情況普遍。[13]



香港

在香港,由於採取習慣法,承認“妾”的法律地位;直到1971年香港政府發布法令,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納妾制」才改為不合法。香港、澳門現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妾的。


虽然香港社会1971年确立了嚴格的一夫一妻制,但普遍和公开存在包二奶现象。由于香港与内地收入消费差距极大,低收入的工薪族亦可以以较低的花费在深圳另组家庭。八十年代开始,香港男性开始在深圳长期包养内地女性做二奶。九十年代中期,深圳部分村落由于住满二奶,被谑称为二奶村。[14]凤凰卫视作过一个不完全统计,一个二奶村皇岗社区中被香港人包养的“二奶”有5万人之多。


2008年,前保良局总理林依丽以个人名义入禀法院告特首曾荫权、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及律政司司长黄仁龙,称他们长期以来无视包二奶引发的社会问题,拖延立例。香港大法官邓国桢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15]根據1993年制訂的《父母與子女條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16]



中華民國

在臺灣,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但是舊時代的思想存在著,許多門閥名人、巨商富賈納妾,少數政商名流甚至在配偶之外、公開擁有妾室。大企業家如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同集團創辦人林挺生等,政治人物如前行政院長張俊雄、立法委員林進興,演員雷洪、寇世勳等,均有檯面上的如夫人(實為“二奶”,不受法律保護)。



日本


古代日本根據『魏志倭人傳』記載「大人皆四五婦下戸或二三婦」,西元三世紀的日本存在過一夫多妻制,也有一夫多妻的妻問婚制度。到了大化革新之後,皇室及貴族亦推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側室。譬如天皇只會立一個皇后,但是可以有多個嬪、多個女御、多個更衣等等妃子。德川幕府將軍只會有一個正室叫做御台所,但可以有多個側室。大名也可能娶多個側室,側室比較多的像關白豐臣秀次超過三十人,但是正室還是只有一個。
日本封建時代如果不是正式的側室,那所生的子女也是被視為私生子(御落胤),繼承權就不明確。像德川秀忠的私生子保科正之是讓保科家收養,水野勝成的私生子水野勝俊則是水野勝成承認。平民也有明确的婚姻制度,在德川幕府時代,與已婚女性通姦(不義密通)是重罪。
日本明治維新後,逐步廢除一夫一妻多妾制,但法律留有迎娶側室的空間。像明治天皇和正宮皇后沒有生育,而有五個側室生下子女。德仁親王和雅子妃沒有男嗣,民間就有人倡議娶側室。



朝鮮


古代朝鮮半島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朝鮮王朝時代,等級森嚴,兩班貴族、士大夫不能與中人、平民或賤民結為夫妻,等級高的男性只能納等級低的女性為妾,她們所生的子女亦承襲母親的階級,對親生父親及父親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視為主人侍奉,地位如同奴僕。妾生之女多數亦會被配給士大夫、官員為妾,或嫁給士大夫、官員的庶子為妻。


除了極少數例子,如朝鮮王朝時代,明宗李峘在位期間,當時的大王大妃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鄭蘭貞(被封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為正妻。



蒙古


在蒙古,男人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們的妻可能是寡嫂與後母)。



印度


印度自古时号称实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关记载,但据历史记载只有帝王才实际上奉行一夫多妻(婆罗门除無子外只可结婚一次)。例如维加耶那加尔国王Krishnadevaraya就有众多妻子。


古印度法規定高等種姓可一夫多妻,最低等種姓一夫一妻。



欧洲


古代的欧洲,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为主流。但是罗马法律曾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



俄羅斯車臣共和国


俄罗斯车臣共和國副總理曾說,由於戰爭太多男丁死亡,车臣的人口減少,正研究把一夫多妻合法化。「我們必須歡迎這個(一夫多妻的想法),因為我們國家有數百萬名孤獨的婦女。」伊斯蘭教為車臣人的主要宗教,《古蘭經》容許男性娶四名妻子,亦是因為當時戰亂頻仍,大量男性死亡,女性無人照顧,才會容許多妻,其用意並非鼓勵男性多妻,而是須照顧因戰亂而獨留在世的寡婦,以及伴隨的失怙孤兒。且要求男性有能力負擔供養多於一名妻子,並要對各妻子都平等對待,每娶一名新妻子都要得到現有妻子的同意。但是根據民意調查,大部分當地女性都反對這個想法。[17]



美國


早期的摩門教实行一夫多妻,現時分支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於1890年正式宣布結束多妻制度,並從1904年開始將實行多妻制度的會友開除教籍或禁止他們加入教會。但是關於多妻制度的《教義和聖約》第132章仍然存在於教會的標準經文中。美國聯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監禁教會會友,沒收教會財產,並只要摩門教不終止實行多妻制度聯邦政府禁止猶他從美國領地升格成為猶他州。在這個時候,教會宣布收到停止實行多妻制度的啟示。不過也有偷偷實行此教義的例子。另一分支基本教義派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還是多妻制度。分佈在亞利桑那州的科羅拉多市和猶他州的希爾戴爾聯合起來的雙城的社區中,基本教義派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仍然实行一夫多妻。美國劇集《Big Love》便是根據此基督教教派的一夫多妻制度而改編,主角信奉摩门教,有3名妻子。



各宗教



伊斯兰教



伊斯兰世界实行容许一夫多妻的沙里亞法,容許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須對各妻子公平相待並妥善照顧。并允许男性穆斯林与女奴发生性关系。古代伊斯兰君主一般不实行四妻制,配偶人数没有限制,除多于四名的正妻外,还可以有多名不同等级的妃嫔以及无配偶身份的姬侍。奥斯曼帝国苏丹在蘇里曼一世前不結婚,但在托普卡珀後宮養女奴。由女奴为蘇丹生育子女,再選出王儲。现代伊斯兰君主同时拥有多位妻子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也有穆斯林君主在同一时期仅有一位妻子。


大部分由穆斯林主导的国家仍然保留容许一夫多妻的传统沙里亞法,容許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須對各妻子公平相待並妥善照顧。极少数的国家禁止多妻制,但多妻制现象依然存在。


虽然多数穆斯林国家允许多妻制,但有些国家则对娶第二位妻子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巴基斯坦和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获准娶第二位妻子。



犹太教


猶太人在公元9世纪以前也存在一夫多妻制。



基督教



聖經舊約中有多位一夫多妻的人物。在現代也有一些現代的聖經學者認為聖經主張一夫多妻制,如William Luck及Blaine Robinson。 [18][19]


聖經中,不同時代與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婚姻制度。以色列人的始祖雅各,娶了兩個正妻利亞和利亞的妹妹拉結,另外有兩個妾,是使女辟拉和使女悉帕。到了摩西立法,婚姻制度轉為利未婚,規定人若死了、沒有孩子、他兄弟當娶他的妻、為哥哥生子立後。但是弟弟原先娶的妻子並沒有要離婚。是有限度接受一夫多妻的狀況。



經濟上的一夫多妻


(例如一般的動物體型男女比例,如果男性體型比女性越大,男性擁有的配偶數也越多;傳統觀念,認為男性應該負擔比女性還多的責任與義務。)男性中富有和擁有不錯政治權力的才能支持多過一位妻子,或者像伊斯蘭中這些男性被容許多過一位妻子,其他男性擁有一位妻子或甚至沒有妻子。


但這不符合群體的經濟原則,一些男性和女性,在一夫一妻社會中從未得到配偶,而一夫多妻制度,會讓更多男性找不到配偶,從而使得社會治安敗壞、生育率降低、以及遺傳因子單一化。


雖然多數國家規定一夫一妻,但實際上藉由多次婚姻及私生子女,富裕男性仍然可以獲得實質一夫多妻制;許多西方國家對贍養費的規定是讓前妻能獲得與丈夫相同水準的生活、也規定男性有義務給予私生子女的母親贍養費,這代表富裕男性離婚及擁有私生子女也會付出很大的代價,減少了一夫多妻。


在過去20世紀中期以前,女性沒有經濟能力,需要依附男性生活,因此一夫多妻制,在經濟不景氣時可以讓較多女性得到經濟保障。現在社會,女性經濟獨立的比例大增,不再需要藉婚姻得到經濟保障,也降低了一夫多妻的比例,但仍有男性高單身率及其引發的社會問題。



注釋





  1. ^ 生殖意识的产生对人类到底意味着什么?_城市_好奇心日报. www.qdaily.com. [2018-04-22]. 生殖意識對歷史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全世界的人類在規模較大的社會範圍內建立起了一夫一妻制。 


  2. ^ 蔡邕《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春秋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夫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3. ^ 王禕茗. 历史上的“平妻”现象及其法律问题初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 第206期 (第38卷). 


  4. ^ 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制”未能真正实行的原因探析 作者:尚绪芝


  5. ^ 作者:定宜庄. 关于清代满族妇女史研究的若干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网,来源:《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2015-09-15 [2017-06-21] (简体中文). 


  6. ^ 妻妾两家争夺千万遗产. 荆楚网 来源:青年报. 2004-04-21 [2011-01-13] (简体中文). 


  7. ^ 八旬老人苦追房产证. 新浪网 来源:沈阳今报. 2003年12月13日 [2011-01-03] (简体中文). 


  8. ^ 张铭新. 《话说古代婚姻法》——古代纳妾制度. CCTV.COM. 2006年11月7日 [2011-02-03] (简体中文). 


  9. ^ 内地落马巨贪9成包养情妇 多名高官因房地产被查. 中国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7-09-02 [2013-12-19] (简体中文).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07年7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2月18日) (简体中文). 


  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中國人大網. 1985年10月1日 (简体中文). 


  13. ^ 代表委員指「一夫多妻」非東莞獨有. 中通社 (大公網). 2010-03-09 [2010-03-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3-12). 


  14. ^ 香港经济低迷 深圳二奶村风流散去. 凤凰网 来源:星岛环球网. 2006年11月16日 [2011-01-28] (简体中文). 


  15. ^ 甄静慧. 香港60余原配妻子反对包二奶内幕. 来源:新浪网. 2009年8月4日 (简体中文). 


  16. ^ 廖成利. 法理之間——私生子女的權利. 頭條日報. 2012年3月12日. 


  17. ^ 车臣拟实行一夫多妻优化人口状况 女性强烈反对


  18. ^ William Luck. On the Morality of Biblical Polygyny. bible.com. [2010-05-05]. 


  19. ^ http://www.blainerobison.com/concerns/polygamy.htm




參見



  • 婚姻

  • 一夫一妻制

  • 一妻多夫制

  • 嫡庶



  • 情婦

  • 三角家庭

  • 多元之愛

  • 炮友

  • 後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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