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憂




丁憂,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等喪事,後多指官員居喪。丁憂源於漢代,至宋代則由太常主其事。「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1]


古代,遇父母去世,子女須服「三年」喪期,一說三十六個月,所謂「三年」,一說实际為二十七個月[2],甚至是二十五個月[3],「三年」內不做官,不嫁娶,不赴宴,不應考。孔子的學生宰我就曾跟孔夫子討論過三年之喪的問題,宰我認為一年之喪就可以了[4],孔子說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但同時認為宰我不仁,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5]。”


西漢時規定在朝廷官員須丁憂三年,至東漢時,丁憂制業已盛行。此後歷代均有規定,凡官員遇丁憂,必須解職守孝,三年期滿後起復原職,故對仕途升遷略有影響;吳榮光《吾学录·丧礼门二》:“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会典》:不娶妻纳妾,门庭不换旧符”。但有時朝廷因政務需要,不讓官員服喪期,稱奪情起復,有移孝作忠之意。因各朝均標榜以孝治天下之故,若官員遇丁憂,匿喪不報,將可能遭到御史彈劾(如李賢与张居正),一般都會遭到革職處分。但是有时候为了应付某些局势,需要丁憂的官员可以“夺情”,即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可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晚清科考條例《欽定科場條例》明訂孝子須守孝12個月方可入科場。


由于皇帝駕崩後繼位者與臣民按禮制服喪對生產力與社會生活影響很大,漢文帝遺命太子與臣民「以日易月」,即改成持服三十六天,明代甚至二十七日即可,後世多沿用此制[6]



丁艱


子遭父喪或承重孫遭祖父喪,稱「丁外艱」,子遭母喪或承重孫遭祖母喪,稱“丁內艱”。



参考资料





  1. ^ 《尔雅》


  2. ^ 李炳南《儒學與佛學之共融》


  3. ^ 《新唐书·卷一百九十九·列传一百二十四》载凤阁舍人张柬之破其说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由故则然。春秋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幣’。故谓之礼。公羊传:‘纳幣不书,此何以书?讥。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原婚。’何休曰:‘僖以十二月薨,未终二十五月,故讥云。’杜预推历乙巳乃在十一月,经书十二月为误。文公元年四月,葬僖公。传曰:‘缓’。夫诸侯之葬五月,若十二月薨,五月不得云缓,则十一月明甚。然二家所竞,乃一月,非一岁,则二十五月,其一验也。”


  4. ^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5. ^ 《論語》十七


  6. ^ 张红星(2016)我国古代服丧日期漫谈。团结报:http://www.tuanjiebao.com/lishi/2016-02/01/content_46979.htm




参见



  • 奪情起復

  • 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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