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法




引渡是指一个管辖区将被控或被判犯有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内犯罪的人交给其执法部门的行为。这是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合作执法程序,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安排。除了该程序的法律方面外,引渡还涉及将被引渡人的监护权实际移交给提出请求的管辖权的法定权力。[1]


通过引渡程序,一个主权管辖区通常向另一个主权管辖区(“被请求国”)提出正式请求。如果在被请求国的领土内发现逃犯,则被请求国可以逮捕逃犯并使他或她受到引渡程序。[2]逃犯将受到的引渡程序取决于被请求国的法律和惯例。[2]


在国家之间,引渡通常受条约管制。如果法律强制引渡,例如在地方管辖区内,则可以更普遍地将该概念称为引渡。这是一个古老的机制,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3世纪,当时一位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与哈特斯利三世与赫梯国王谈判引渡条约。


目前国际上的慣例,對於以下四種人通常不予引渡:




  1. 政治犯:例如中華民國[1]、中华人民共和国[2]、香港[3]、澳門[4]、新加坡[5]、日本[6]、大韓民國[7]

  2. 本國公民:例如法國、德國、俄羅斯、中華民國[8]、中华人民共和国[9]、日本[10]、大韓民國[11]。但有的国家,如拉脱维亚[12]、瑞士允许把本国公民引渡给美国。

  3. 非雙重歸罪[13]:例如中華民國[14]、中华人民共和国[15]、香港[16]、澳門[17]、日本[18]、大韓民國[19]


  4. 死刑犯:例如香港[20]、澳門[21]




目录






  • 1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引渡條約的國家或地区


  • 2 参考文献


  • 3 外部链接


  • 4 参见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引渡條約的國家或地区



  • 亞洲: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菲律賓、蒙古、印尼、韓國、巴基斯坦、寮國、亞塞拜然、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柬埔寨、烏兹別克斯坦、中华民国(台湾)[22]

  • 歐洲:立陶宛、俄羅斯、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法國、西班牙、烏克蘭、葡萄牙

  • 非洲:賴索托、南非、安哥拉、突尼西亞、納米比亞、阿尔及利亚

  • 美洲:秘鲁、墨西哥、巴西



参考文献





  1. ^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三條得拒絕引渡政治犯,但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以及共產黨之叛亂活動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三)项。


  3. ^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1)款(b)


  4. ^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


  5. ^ 引渡法 (Extradition Act) 第7、8、21、22條。


  6. ^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二条第一号。


  7. ^ 大韓民國《犯罪人引渡法》(범죄인 인도법/犯罪人引渡法)第8條。


  8. ^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四條應拒絕引渡中華民國國民,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一)项。


  10. ^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二条第九号。


  11. ^ 大韓民國《犯罪人引渡法》第9條第1款。


  12. ^ 欧洲人权法院暂停向美国引渡拉脱维亚黑客


  13. ^ “双重归罪”是指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被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时,才可以引渡。


  14. ^ 中華民國《引渡法》第二條。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6. ^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1)款(g)


  17. ^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條。


  18. ^ 《逃亡犯罪人引渡法》第二条第四号。


  19. ^ 大韓民國《犯罪人引渡法》第6條。


  20. ^ 香港法例 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第5條第(3)款(c)


  21. ^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


  22. ^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外部链接



  • 维基文库中有關引渡法的文本


参见



  • 政治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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