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結束生命,或使他人受嚴重傷害後死亡。基於生命權是行使一切權利的基礎、且一旦喪失無法回復,謀殺在所有普通法國家中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一,謀殺罪(或殺人罪)的法定刑通常即為該國刑事法所規定的最高刑罰(例如死刑、終身監禁或法定最高監禁年期)。
目录
1 定義
2 各地的謀殺罪名
2.1 中国大陆
2.2 香港
2.3 澳門
2.4 美國
2.4.1 一級謀殺
2.4.2 二級謀殺
3 著名謀殺案
3.1 西方世界
3.2 伊斯兰世界
3.3 亞洲
4 参考文献
5 外部链接
6 參見
定義
構成謀殺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義:
- 殺人的行為是有預謀的,行兇者在明知有關行為會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
- 即使並非親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謀殺罪
- 即使沒有特定的謀殺對象,但在有關行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縱火、引爆爆炸品)在理性認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仍作出該等行為,導致他人死亡
各地的謀殺罪名
謀殺罪一旦罪名成立多會被判該國的最高刑罰。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为大陆法系,刑法中与谋杀较为接近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進一步轉為誤殺。(为突出其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此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唯一以由重向轻的方式列示处罚规定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
- 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罪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289条(对聚众“打砸抢”的处罚):
-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292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款:
-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又细分为“直接故意杀人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
香港
在香港,法律制度沿用普通法、衡平法、習慣法[1]。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8歲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謀殺罪,必須一律判處終身監禁;至於18歲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權判處較短刑期。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以下情況下殺人不屬於謀殺,需要其他罪名(如誤殺)起訴:
- 殺人行為未具備預懷惡意、
- 殺人時神志失常、
- 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殺人、
- 依據自殺協定下互相殺死協定中的人。
澳門
在澳門,法律制度以大陸法為根基[2],並無完整指出何謂謀殺,但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卷分則第1編《侵犯人身罪》第1章《侵犯生命罪》,對於殺人、殺嬰、應被害人請求而殺人、自殺、過失殺人會被判有不同程度之刑罰:
- 第128條(殺人):殺人者,處10年至20年徒刑。
- 第129條(加重殺人罪):如死亡是在顯示出行為人之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之情節下產生,行為人處15年至25年徒刑。
- 第130條(減輕殺人罪):如殺人者是受可理解之激動情緒、憐憫、絕望或重要之社會價值觀或道德價值觀之動機所支配,而此是明顯減輕其罪過者,處2年至8年徒刑。
- 第131條(殺嬰):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受生產對其造成之精神紊亂所影響而殺其嬰者,處1年至5年徒刑。
- 第132條(應被害人請求而殺人):受被殺之人認真、堅決及明示之請求所驅使而殺之者,處最高5年徒刑。
- 第133條(慫恿、幫助或宣傳自殺):慫恿他人自殺,或為此目的向其提供幫助者,如他人試行自殺或自殺既遂,則處最高5年徒刑。2、如被慫恿者或獲提供幫助者未滿16歲,或因任何原因其衡量價值之能力或作出決定之能力明顯低弱,行為人處2年至8年徒刑。3、某些產品、物件或方法是被宣揚能作為產生死亡之手段,如以任何方式為該等產品、物件或方法作宣傳或廣告,而此是足以引致他人自殺者,則行為人處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 第134條(過失殺人):過失殺人者,處最高3年徒刑。如屬重過失,行為人處最高5年徒刑。
- 第135條(棄置或遺棄):4、如因該事實致人死亡,行為人處5年至15年徒刑。
- 第136條(墮胎):1、未經孕婦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墮胎者,處2年至8年徒刑。2、如因墮胎或因所採用之方法引致孕婦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則對使孕婦墮胎者可科處之刑罰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3分之1。
美國
一級謀殺
英文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殺人行為且兼具「殺人之意圖」及「事先預謀計畫」者。以及杀害警察、法官、政府要员、证人和杀害多人、以残忍手段折磨被害者死亡的行为。
二級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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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
- 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
- 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過失。
著名謀殺案
西方世界
- Jack The Ripper(开膛手杰克)案(英国)
- “约克郡屠夫”Peter Sutcliffe案(英国)
- “罗斯托夫屠夫”(The Rostov Ripper)案(苏联)
- “棋盘杀手”(亞歷山大·皮丘希金)案(俄罗斯)
- Ted Bundy(泰德·邦迪)案(美国)
- Manson Family(曼森家族)虐杀波兰斯基一家案(美国)
華盛頓特區狙擊手攻擊事件(美国)
李奧波德與勒伯案(美国)
黃道十二宮殺手 (美国)
伊斯兰世界
阿爾丹杜雅·沙麗布謀殺案(马来西亚)- 国会议员遭女巫医杀害碎尸案(马来西亚)
- 贾维德·伊科巴尔连环杀童案(巴基斯坦)
- “德黑兰吸血鬼”穆罕默德·毕耶案(伊朗)
亞洲
5歲臨臨七大酷刑虐殺案 (香港)
杨新海案(中国大陆)
宫润伯案(中国大陆)
温州“鬼村”(罗垟村)连环怪死事件(中国大陆)
佐川一政案(日本)
秋葉原殺人事件(日本)
绫濑女高中生(古田顺子)水泥埋尸事件(日本)
水原华城连环杀人事件(韩国)- 大邱青蛙少年失踪案(韩国)
Hello Kitty藏尸案(香港)
雨夜屠夫案(香港)
寶馬山雙屍案(香港)
屯門色魔案(香港)
1997年秀茂坪燒屍案(香港)
林清岳弑亲案(台湾)
陳瑞欽連續殺人案(台湾)
大角咀肢解父母案(香港)
新德里巴士轮奸杀人案(印度)- Lucila Lalu被杀后遭碎尸案(菲律宾)
芽笼巴鲁家庭惨案(新加坡)
八仙飯店滅門案(澳門)
参考文献
^ 香港法律的來源 - 香港的法律制度. 律政司.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區實施。
^ 法律和司法制度 (PDF).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2017年6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特區的法律制度以大陸法為根基。
外部链接
參見
- 殺人
- 誤殺
- 過失殺人
- 自衛殺人
- 可原諒殺人
- 大屠殺
- 大屠殺列表
- 種族清洗
- 各国谋杀率列表
- 過去每十年間各國謀殺犯罪率列表
- 香港命案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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