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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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棨昌(1882年-1949年)[1] ,字戟門,浙江省紹興府紹興縣人,中華民国法官、法学家。北洋政府時代的大理院院長。




目录






  • 1 生平


  • 2 著作


  • 3 註釋


  • 4 参考文献





生平


1911年(宣統3年),他畢業於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獲得法學士。歸国後,任戶部主事。


中華民国成立後,他歷任法制局参事、司法官懲戒委員会委員、司法官訓練處處長兼法典編纂委員会顧問、大理院庭長兼推事、司法講習所所長、修定法律館顧問。1923年(民国12年)2月,他任大理院院長兼司法懲戒委員長。1928年(民国17年),他改任修定法律館總裁。北洋政府倒臺後,他任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教授、朝阳大学教授。



著作



  • 民法親属編

  • 實用司法令輯要

  • 故都變遷紀略

  • 民法要论总则(1933)

  • 民法要论物权(1931)

  • 民法要论亲属继承(1932)

  • 票据法



註釋





  1. ^ 徐友春主編『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702頁記其生年為1881年。Who's Who in China 3rd ed.,p.940記其生年為1882年。




参考文献



  • 徐友春主編. 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02-03014-1. 

  • 劉寿林等 編. 民国職官年表.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





前任:

董康


大理院長

1923年2月 - 1928年2月


繼任:

姚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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