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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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Centr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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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中央銀行行徽 | |
基本資訊 | |
所屬部門 | 行政院(依法決策獨立) |
授權法源 | 行政院組織法、中央銀行法 |
主要官員 | |
總裁 | 楊金龍 |
副總裁 | 嚴宗大、陳南光 |
任命者 | 總統與行政院院長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4局、5處、3室、2駐外辦事處 |
附屬機關 | 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28年11月1日 |
聯絡資訊 | |
中央銀行總部,左為第一大樓、右為第二大樓 | |
地址 | 10066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號 |
電話 | +886 2 2357-1999、+886 2 2393-6161 |
網站 | www.cbc.gov.tw |
中央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直屬於行政院,具有部會級地位,肩負穩定國家金融發展、維持物價平穩、維護國幣(新臺幣)幣值、管理中華民國外匯存底等重要事務。
目录
1 歷史
1.1 大陸時期
1.2 臺灣時期
2 組織架構
3 歷任總裁
4 相關條目
5 参考文献
5.1 引用
5.2 来源
6 外部連結
歷史
大陸時期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任命吳鼎昌為監督,在原清代之大清銀行基礎上改組成立中國銀行,後由孫多森接手重建事宜。《中國銀行章程》全文一百二十條以及八局制度,全盤仿效於日本銀行制度。2月5日,中國銀行在中華民國上海市漢口路3号大清銀行舊址開業,孫多森擔任第一任總裁;此時的中國銀行為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 1913年3月,宋教仁被暗殺,袁世凱的善後大借款被公開,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公开决裂,梁士詒將孫多森趕下台,中國銀行落入袁世凱手中。
- 1914年2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國幣條例》,以銀圓為本位(銀本位),同時設立幣制局,發行新銀幣。新銀幣上有袁世凱頭像,俗稱「袁大頭」。8月1日,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與上海錢業公會達成協議,以袁大頭全面取代以前的貨幣。
- 1916年3月22日,強行登基的袁世凱宣布取消洪憲帝制,段祺瑞出任國務總理,梁士詒提出停止兌換銀元、中交兩行合并,擠兌風潮爆發。
- 1923年,孫中山於廣州就任陸海軍大元帥後,籌設廣州政府自有的國家銀行。
- 1924年8月15日,中央銀行正式開幕,為中華民國有「中央銀行」名稱之始。
- 1927年3月,國民革命軍北伐到達上海,中國銀行從北洋政府轉移到國民政府手中。10月25日,國民政府制定《中央銀行條例》19條,規定「中央銀行為特許國家銀行,在國內為最高之金融機關,由國家集資經營之」,並設中央銀行籌備處於上海。[1]
- 1928年10月6日國民革命軍北伐進入尾聲時,國民政府公布《中央銀行條例》,明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10月8日,國民政府修訂《中央銀行條例》為20條,由國民政府撥款2,000萬元。10月26日,中國銀行轉為政府特許國際匯兌銀行。11月1日,中央銀行正式成立[1],總部設於上海外灘15号原上海华俄道胜银行大楼;原國民政府設於廣州的中央銀行,則先後改組為廣東中央銀行、廣東省銀行。
- 1935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銀行法》。
- 1949年,中央銀行於抗戰時期隨政府遷往重慶,抗戰勝利後回到上海灘。因國共戰爭,中央銀行再隨中央政府遷往廣州、重慶、成都,決定年底遷往臺灣臺北市;但因許多重要文件隨同太平輪沉沒,中央銀行遷臺後十餘年無法復業。
臺灣時期
- 中央銀行遷臺之初,原有編制僅保留六單位,重要業務均委由臺灣銀行辦理,包括通貨之發行、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辦理重貼現及轉質押、代理國庫、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等;以致此時中央銀行有名無實,由臺灣銀行代行實質之中央銀行業務。
- 1961年6月27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電令核准「中央銀行復業方案」;中央銀行隨即於1961年7月1日借用臺灣銀行總行大廈(今重慶南路臺灣銀行營業部)正式在臺復業[2],並收回委託臺灣銀行業務;唯通貨發行業務,考慮新臺幣幣值穩定且流通已久,仍沿用新臺幣為法定貨幣,由中央銀行印鑄存儲,委由臺灣銀行發行。
- 1968年12月,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裁撤;1969年1月1日,經濟部成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管理全國對外貿易,外匯業務改歸中央銀行。
- 1979年7月4日,中央銀行遷入在羅斯福路上剛完工啟用的中央銀行第一大樓(大門懸掛「國庫局」);同年11月8日,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為隸屬行政院。
- 1984年7月1日,在愛國西路上的中央銀行第二大樓完工啟用(大門懸掛「業務局」),緊鄰第一大樓。
- 2000年,中華民國政府發行新臺幣新鈔,並將新臺幣發行權收歸中央銀行;至此,收回所有中央銀行業務功能。之後隨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立,央行亦同時協助其辦理外匯部分的金融檢查業務。
組織架構
中央銀行設有監事會及理事會,下設總裁及副總裁負責營運,再下設所屬部門及單位。其中:
- 監事會(設監事5至7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監事任期為三年,可續任)
- 理事會(設理事11至15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其中5至7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本行總裁為當然主席、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與常任理事,並為常務理事。理事任期為五年,可續任)
- 總裁(特任,任期五年,可續任)
- 副總裁(兩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五年,可續任)
- 副總裁(兩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五年,可續任)
- 總裁(特任,任期五年,可續任)
以下為中央銀行組織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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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 | 理事會 | ||||||||||||||||||||||
总裁及副总裁 | |||||||||||||||||||||||
中央印製廠 | 駐紐約代表辦事處 | 業務局 | |||||||||||||||||||||
中央造幣廠 | 駐倫敦代表辦事處 | 發行局 | |||||||||||||||||||||
外匯局 | |||||||||||||||||||||||
國庫局 | |||||||||||||||||||||||
金融業務檢查處 | |||||||||||||||||||||||
經濟研究處 | |||||||||||||||||||||||
秘書處 | |||||||||||||||||||||||
會計處 | |||||||||||||||||||||||
資訊處 | |||||||||||||||||||||||
人事室 | |||||||||||||||||||||||
政風室 | |||||||||||||||||||||||
法務室 | |||||||||||||||||||||||
- 注:
- 红色为附屬機關
- 绿色为駐外單位
- 蓝色为內部及業務單位
- 红色为附屬機關
歷任總裁
任別 | 姓名 | 就職時間 | 卸任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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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行長時期 | ||||
1 | 宋子文 | 1924年8月 | 1928年2月 | |
總裁時期 | ||||
1 | 宋子文 | 1928年2月 1932年2月 | 1931年12月 1933年4月 | |
2 | 孔祥熙 | 1933年4月 | 1945年7月 | |
3 | 俞鴻鈞 | 1945年7月 | 1946年2月 | |
4 | 貝祖貽 | 1946年3月 | 1947年2月 | |
5 | 張嘉璈 | 1947年3月 | 1948年5月 | |
6 | 俞鴻鈞 | 1948年5月 | 1949年1月 | 第二度再任 |
7 | 劉攻芸 | 1949年1月 | 1949年6月 | |
8 | 徐堪 | 1949年6月 | 1949年10月 | |
9 | 俞鴻鈞 | 1950年1月 | 1960年6月1日 | 第三度再任 |
10 | 徐柏園 | 1960年7月 | 1969年6月 | |
11 | 俞國華 | 1969年6月 | 1984年5月 | |
12 | 張繼正 | 1984年5月 | 1989年6月 | |
13 | 謝森中 | 1989年6月1日 | 1994年5月31日 | |
14 | 梁國樹 | 1994年6月1日 | 1995年3月20日 | |
15 | 許遠東 | 1995年3月20日 | 1998年2月16日 | 大園空難殉職 |
16 | 彭淮南 | 1998年2月25日 | 2018年2月25日 | 目前任期最長的央行總裁 |
17 | 楊金龍 | 2018年2月26日 | 現任 | 副總裁升任 |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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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幣
- 太平輪沉沒事件
- 新臺幣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民國財政部
参考文献
引用
^ 1.01.1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周天度、鄭則民、齊福霖、李義彬等著,《中華民國史》第八卷,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7月,第735頁
^ 你所知道與不知道的中央銀行,李榮謙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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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頁
- 中央銀行簡史(PDF檔)
- 中央銀行處務規程-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1-5-20
- 中央銀行令:修正中央銀行理事會會議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1-7-20
外部連結
(繁体中文)(英文)中央銀行官方網站
YouTube上的中央銀行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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