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北地区历史
史前东北史
燕国
(辽西郡 )
箕子朝鮮
东胡
肃慎
濊貊
(辽东郡 )
秦朝
(辽西郡 )
(辽东郡 )
西汉
(辽西郡 )
卫满朝鲜
匈奴
(辽东郡 )
(漢四郡)
扶餘國
沃沮
高句丽
东汉
(辽西郡 )
乌桓
鲜卑
挹娄
(辽东郡 )
(玄菟郡 )
曹魏
(昌黎郡 )
(公孫度 )
(辽东郡 )
(玄菟郡 )
西晋
(平州 )
慕容部
宇文部
前燕
(平州 )
前秦
(平州 )
后燕
(平州 )
北燕
北魏
(营州 )
柔然
契丹
库莫奚
室韦
勿吉
东魏
(营州 )
北齐
(营州 )
北周
(营州 )
隋朝
(柳城郡 )
突厥
靺鞨
(燕郡 )
(辽西郡 )
唐朝
(营州)
(松漠都督府)
(饶乐都督府)
(室韦都督府 )
(黑水都督府 )
渤海国 (渤海都督府 )
(安东都护府 )
辽朝
(上京道) (中京道 ) (东京道 )
女真
东丹国
定安国
(东京道 )
金朝
(东京路 )
(上京路 )
东辽国
后辽
大真國
元朝
(辽阳行省 )
明朝
(辽东都司 )
(奴尔干都司 )
建州女真
海西女真
野人女真
清朝
(满洲地区 :黑龍江將軍、吉林将军、盛京将军)
(东三省 )
俄占外满
中华民国 东三省
远东共和国
苏联远东
东北最高行政委员会满洲国
苏联占领下的满洲
中华民国 东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东北
俄远东
注
政区、政权大部在今东北三省者用粗体。
参见
東北九省 ,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民國36年(1947年)6月5日公佈的中国东北地区行政區劃方法。
目录
1 背景
2 方案
3 東北九省轄縣列表
4 实施情况
5 参考文献
6 參見
背景
1931年爆發九一八事變,隔年東北三省被日軍佔領,在日本的扶植之下建立滿洲國,而原本的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也被滿洲國分成18個行省進行統治,直到抗戰勝利前,東三省已經名存實亡。
方案
1945年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決定將其拆分成9個省,分別為:
①遼寧省
②安東省
③遼北省
④吉林省
⑤松江省
⑥合江省
⑦黑龍江省
⑧嫩江省
⑨興安省
即把原來的東三省每一個省分成三個省(安東省、遼北省原為遼寧省的一部分;松江省、合江省原為吉林省的一部分;嫩江省、興安省原為黑龍江省的一部分)。
除了設置9個省外,在東北還設有三個直轄市(亦稱院轄市,因直屬於行政院),分別是大連市、瀋陽市、哈爾濱市。
東北九省轄縣列表
遼寧省(省會瀋陽市,轄4市22縣)
省轄市:錦州、營口、鞍山、旅順
縣份:瀋陽、撫順、本溪、海城、蓋平、鐵嶺、遼中、金縣、遼陽、復縣、錦縣、綏中、北鎮、興城、義縣、錦西、盤山、新民、黑山、岫巖、莊河、臺安
註:瀋陽市雖為直轄市,直隸行政院,但仍同時是遼寧省省會。
安東省(省會通化市,轄2市18縣)
省轄市:通化、安東
縣份:新賓、通化、桓仁、輯安、臨江、長白、撫松、海龍、柳河、東豐、鳳城、寬甸、安東、輝南、清原、金川、濛江、孤山
遼北省(省會遼源市,轄2市18縣6旗)
省轄市:遼源、四平
縣份:開原、彰武、西豐、北豐、昌圖、梨樹、康平、遼源、洮南、開通、安廣、突泉、鎮東、洮安、法庫、瞻榆、長嶺
盟旗:科爾沁右翼前旗、科爾沁右翼中旗、科爾沁右翼後旗、科爾沁左翼前旗、科爾沁左翼中旗、科爾沁左翼後旗
吉林省(省會吉林市,轄2市18縣1旗)
省轄市:吉林、長春
縣份:永吉、長春、伊通、農安、舒蘭、樺甸、磐石、雙陽、德惠、扶餘、雙城、五常、榆樹、敦化、蛟河、乾安、九臺、懷德
盟旗:郭爾羅斯旗
松江省(省會牡丹江市,轄2市15縣)
省轄市:牡丹江、延吉
縣份:賓縣、延壽、阿城、延吉、寧安、琿春、東寧、汪清、和龍、穆稜、方正、珠河、葦河、綏芬、安圖
合江省(省會佳木斯市,轄1市17縣)
省轄市:佳木斯
縣份:依蘭、樺川、密山、饒河、虎林、同江、富錦、撫遠、寶清、勃利、通河、湯原、蘿北、綏濱、鳳山、鶴立、林口
嫩江省(省會齊齊哈爾市,轄1市18縣2旗)
省轄市:齊齊哈爾
縣份:龍江、呼蘭、木蘭、蘭西、巴彥、青岡、肇州、大賚、安達、肇東、泰來、林甸、景星、甘南、泰康、東興、富裕、肇源
盟旗:杜爾伯特旗、札賚特旗
黑龍江省(省會北安市,轄1市25縣1旗)
省轄市:北安
縣份:綏化、慶城、海倫、拜泉、嫩城、訥河、璦琿、呼瑪、克山、龍鎮、綏楞、通北、漠河、望奎、依安、明水、烏雲、佛山、鷗浦、奇克、遜河、鐵驪、德都、克東、孫吳
盟旗:伊克明安特別旗
興安省(省會海拉爾市,轄1市7縣11旗)
省轄市:海拉爾
縣份:呼倫、臚濱、室韋、奇乾、雅魯、布西、索倫
盟旗:呼倫貝爾盟—索倫旗、新巴爾虎左翼旗、新巴爾虎右翼旗、陳巴爾虎旗、額爾古納左翼旗、額爾古納右翼旗、布特哈部—巴彥旗、莫力達瓦旗、布特哈旗、阿榮旗、喜札嘎爾旗
实施情况
抗戰勝利後東北地區(滿洲國統治區域)的對日受降接收工作是由蘇聯負責,蘇聯支援大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與中國共產黨行政人員進入東北進行接收,並在東北實際駐軍至民國35年(1946年)春天才撤離。蘇軍撤離後大部分的東北地區實際上已經被中國共產黨所控制,國民政府只能在幾個大城市進行接收統治(如哈爾濱、齊齊哈爾、長春、四平、瀋陽、錦州)。同年國共內戰爆發,兩年後共產黨全面控制東北,故東北九省及三市的行政區劃方案可以說從未成功實施,但當時中共在東北的佔領區劃分有參考此方案,所以仍可見新省名稱。多僅見於日後中華民國的教科書與宣傳中,並沿續使用至1990年代中期。教改後,當前中華民國的教科書也已棄用,全面改採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雖然東北行政區劃沒有成功實施,但東北地區仍然在民國36年(1947年)中華民國行憲後,於可以選舉的地方依照東北九省區劃選舉出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並赴南京開會。例如李登輝政府的立法院院長梁肅戎的選區即為遼北省。
参考文献
參見
中华民国主题
中華民國第一級行政區劃(政府遷臺前)
12 直轄市
南京府→南京市 · 淞滬商埠→上海市 · 京兆地方→京都特别市→北平市 · 胶澳商埠→青岛市 · 天津市 · 重慶市 · 大連市 · 哈爾濱市 · 武漢市→漢口市 · 廣州市 · 西安市 · 瀋陽市
35 省
華中7省
江蘇省4 · 浙江省5 · 安徽省 · 江西省6 · 湖北省7 · 湖南省8 · 四川省9
華南6省
福建省10 · 臺灣省11 · 廣東省12 · 廣西省13 · 雲南省14 · 貴州省15
華北6省
直隸省→河北省 · 山東省 · 河南省16 · 山西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塞北4省
寧夏省 · 綏遠特別區→綏遠省 · 察哈爾特別區→察哈爾省 · 熱河特別區→熱河省
東北9省18
奉天省→遼寧省 · 安東省 · 遼北省 · 吉林省 · 松江省 · 合江省 · 黑龍江省 · 嫩江省 · 興安省
西部3省
1 特別行政區
海南特別行政區
1 地方
其他已撤銷 省級行政區
阿爾泰區域 · 塔爾巴哈臺區域 · 呼伦道 · 興安屯墾區 · 威海衛行政區 · 河西省 · 陕甘宁边區 · 東省特別區
注釋
註1:本模板所示各類省級行政區數目,為1912年建國後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往臺灣前之數據。
註2:關於首都位置之更迭,詳見中華民國首都條目。
註3:即外蒙古。1946年01月05日透過1945年舉行之公民投票正式獨立。
註4:江蘇省政府於1949年04月及06月分別遷至崇明縣及嵊泗縣,1950年05月中旬因國軍撤離嵊泗縣而裁撤。
註5:浙江省政府原於1949年05月23日遷至定海縣,1950年05月16日因國軍撤離定海縣而裁撤;1951年09月重設於大陳島,1955年02月因撤離大陳島而裁撤(詳見大陳島撤退)。
註6:江西省政府於1949年10月上旬遷至臺灣省臺中市東區大公街33號辦公,於同年11月30日裁撤。
註7:湖北省政府於1949年04月遷至恩施縣,11月遷至四川省萬縣,於當月裁撤並改編為第三兵團。
註8:湖南省政府於1949年08月分開遷至邵陽縣和芷江縣,10月分別遷至廣西省桂林市和貴州省貴陽市,於11月裁撤。 註9:四川省省會成都市於1949年12月27日淪陷,四川省政府消亡;1950年02月重設於西康省西昌縣,至03月27日再次消亡。
註10: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0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0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精簡化,並遷至臺灣省臺北縣新店鎮(今新北市新店區),至1992年方遷回金門縣,但仍維持較精簡之編制。
註11:1945年10月25日因臺灣光復而成立。但有關「光復」的合法性至今仍存在爭議,詳見臺海現狀、臺灣的政治地位和臺灣主權未定論。 註12:廣東省政府於1949年10月遷至海南特別行政區海口市,大部分省府人員則退至臺灣省高雄市並遣散。1950年05月海南島戰役國軍戰敗,剩餘省府人員赴臺後省政府解散。
註13:廣西省政府於1949年10月遷至邕寧縣,12月遷至龍津縣,於當月消亡。國軍餘部於1950年2月短暫收復南寧市並重建省政府,但旋即失敗。
註14:雲南省政府於1950年遷至泰國曼谷,於1951年05月短暫收復許多縣份,並成立西南行署,後於同年07月撤離並於10月26日與西南行署同時裁撤。
註15:貴州省政府於1949年11月遷至晴隆縣,當月遷至盤縣,12月遷至雲南省昆明市,旋即解散。
註16:河南省政府於1948年10月遷至信陽縣,1949年04月遷至漢口市,05月以後撤離漢口,12月解散於四川省巴中縣。
註17:新疆省政府辦事處於1949年遷至臺北市四維路52巷31號辦公,於1992年01月16日裁撤。
註18:「東北新省區方案」在政府遷臺前尚未完成實施,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在東北九省均有代表就職。
區劃索引:單位:省級(史) >縣級:蘇|浙|皖|贛|鄂|湘|川|康|閩|臺|粵|桂|滇|黔|冀|魯|豫|晉|陝|隴|寧|青|綏|察|熱|遼|安|洮|吉|松|合|黑|嫩|興|新|瓊|藏|蒙| 京|滬|平|膠|津|渝|連|哈|漢|穗|鎬|瀋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及行政區劃1 (2005年廢止前)
14 直轄市
南京市2 · 上海市 · 北平市 · 青島市 · 天津市 · 重慶市 · 大連市 · 哈爾濱市 · 漢口市 · 廣州市 · 西安市 · 瀋陽市 · 臺北市2 5 · 高雄市6
35 省
華中七省
江蘇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華南六省
福建省3 · 臺灣省4 · 廣東省 · 廣西省 · 雲南省 · 貴州省
華北六省
河北省 · 山東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塞北四省
寧夏省 · 綏遠省 · 察哈爾省 · 熱河省
東北九省
遼寧省 · 安東省 · 遼北省 · 吉林省 · 松江省 · 合江省 · 黑龍江省 · 嫩江省 · 興安省
西部三省
西康省 · 青海省 · 新疆省
2 地方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7
1 特別行政區
海南特別行政區
注释
註1:本行政區劃為1949年至2005年之間中華民國政府所頒佈之行政區劃,包含未實際統治之中國大陸。實際統治之行政區僅有臺灣省、福建省(部分沿海島嶼)、臺北市、高雄市等二省二直轄市。現今行政區劃中之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在本行政區劃停止適用(2005年)前尚未升格。在正式廢止前,台灣出版的地圖已普遍不再使用此行政區劃,教科書則是在1990年代後期便棄用。 註2:中华民国無法定首都,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註3:福建省政府於1949年8月從福州市遷移到金門縣,於1956年7月改為戰地政務而虛級化,並遷移省政府置於臺北縣新店鎮,至1992年方恢復省政府建制,遷回金門縣,但仍為虛級省。 註4:臺灣省於1998年12月20日虛級化,之後其所下轄之縣市均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轄。 註5:臺北市於1967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 註6:高雄市於1979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 註7:「蒙古地方」即外蒙古。1946年1月5日,根據前一年外蒙古人民投票結果,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但中華民國政府在1953年單方面宣佈拒絕承認外蒙古獨立(詳見「控蘇案」)。而在1961年,中華民國代表團在苏联压力下,以缺席表决形式默认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聯合國之提議,即從行動上默認其獨立事實,2002年後與蒙古國逐漸建立官方联系,並互設代表處。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出新聞稿表示,1946年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已非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之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及以上或直辖行政区变动
已废除 6 大行政区
华北行政区 (1948–1954)
东北行政区 (1949–1954)
华东行政区 (1949–1954)
中南行政区 (1949–1954)
西北行政区 (1949–1954)
西南行政区 (1949–1954)
撤销後复立 2 直辖市
天津市 (1949–1958; 1967–)
重庆市 (1949–1954; 1997–)
已撤销 11 直辖市
沈阳市 (1949–1954)
鞍山市 (1949–1954)
撫順市 (1949–1954)
本溪市 (1949–1954)
南京市 (1949–1952)
武漢市 (1949–1954)
西安市 (1949–1954)
广州市 (1949–1954)
旅大市 (1950–1954)
哈尔滨市 (1953–1954)
長春市 (1953–1954)
已撤销 14 省
东北1
遼北省 (1945–1949)
合江省 (1945–1949)
安東省 (1945–1949)
嫩江省 (1945–1949)
松江省 (1945–1954)
綏寧省 (1945–1947)
興安省 (1946–1947)
牡丹江省 (1947–1948)
辽东省 (1949–1954)
辽西省 (1949–1954)
塞北2
绥远省 (1949–1954)
察哈尔省 (1945-1946; 1949–1952)
热河省 (1945–1955)
华北
平原省 (1949–1952)
西部3
西康省 (1950–1955)
已废除 10 行署区
旅大行署区 (1949–1950)
苏北行政区 (1949–1952)
苏南行政区 (1949–1952)
皖北行政区 (1949–1952)
皖南行政区 (1949–1952)
川东行政区 (1950–1952)
川南行政区 (1950–1952)
川西行政区 (1950–1952)
川北行政区 (1950–1952)
已撤銷直辖 1 地區
撤销後改立1 省級行政區
寧夏省 (1949–1954) → 甘肅省銀川專區 (1954–1958) → 寧夏回族自治區
已改制 3 省級行政區
廣西省 (1950–1958) → 廣西僮族自治區 (1958–1965) → 廣西壯族自治區
新疆省 (1949–1955)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西藏地方 (1950–1965) → 西藏自治區
新設置 3 省級行政區
廣東省瓊崖專區 (1949–1950) → 廣東省海南行政區 (1950–1988) → 海南省
香港(英) (1841–1997) →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葡) (1557–1999) → 澳门特别行政区
曾拟设 1 省級行政區
收录标准 :1949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改变的省级以上行政区(括注变动年份)和1949年前中共在東北、華北解放区設置的省份。注 :加下划线 者是中华民国法理行政区划下的省级行政区;斜体 者为其他国家的海外领土或殖民地。注1 :東北新省區方案未成功实施,但東北九省籍第一屆国大代表及立法委员均有就職。注2 :寧夏省、蒙古地方也為塞北省份。“塞北”今已罕用。寧夏省已改為宁夏回族自治区。1924年蒙古人民共和國成立。1928年國民政府設外蒙古為蒙古地方 。1946年中華民國承認外蒙古独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蒙古人民共和国建交。1953年控苏案后中華民國不再承認外蒙古獨立,2002年起與外蒙古互設代表處。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出新聞稿表示,1946年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已非憲法第四條所稱「固有之疆域」,完全承認其獨立。注3 :中華民國將西康省劃入六大地區中的西部地區。
区划索引:单位(代码) :省级(史) >副省级 >地级>县级:京|津|冀|晋|蒙|辽|吉|黑|沪|苏|浙|鲁|皖|赣|闽|豫|鄂|湘|粤|桂|琼|渝|川|贵|云|藏|陕|甘|青|宁|新|港|澳|台
中國地理大區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分区
华北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內蒙古
东北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华东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1 · 江西 · 山东 · 台湾 2
中南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香港(特区) · 澳門(特区)
西南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3
西北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1 福建省下属金门、马祖等地,实际由中華民國管辖,詳見古寧頭戰役、八二三砲戰和連江分治。
2 实际由中华民国管辖,详见台灣歷史、台灣問題和台海現狀。
3 藏南地區現由印度實際管轄,詳見中印邊界問題、阿魯納恰爾邦和麥克馬洪線。
中華民國 的分区
華中
江蘇 · 浙江 · 安徽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南京市 · 上海市 · 重慶市 · 漢口市
華南
福建 · 臺灣1 · 廣東3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廣州市
華北
河北 · 山東 · 河南 · 山西 · 陝西 · 甘肅 · 北平市 · 青島市 · 天津市 · 西安市
塞北
寧夏 · 綏遠 · 察哈爾 · 熱河 · 蒙古地方2
東北
遼寧 · 安東 · 遼北 · 吉林 · 松江 · 合江 · 黑龍江 · 嫩江 · 興安 · 大連市 · 哈爾濱市 · 瀋陽市
西部
西康 · 青海 · 新疆 · 西藏地方
註: 此為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統治中国大陆時所使用的分區,現已不再适用。
1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之時屬於日本領土,直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撤離始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實際統治至今,稱為「台灣光復」;詳見台灣歷史、台灣問題與台海現狀。
2 即外蒙古与唐努乌梁海地区,外蒙古已成為主權獨立且受國際普遍承認之蒙古國,中華民國政府亦然,並於2012年5月發新聞稿表示其非中華民國之「固有疆域」;唐努乌梁海地区于1921年成立唐努-图瓦,随后被苏联吞并,苏联解体后被俄罗斯继承。
3 广东省内的香港与澳门彼時分别為英國与葡萄牙殖民地,詳見詞條英屬香港及葡属澳门。
另见:中国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