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




澳門居民(葡萄牙語:Residente de Macau),在澳門回歸後稱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24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在澳門的居留權,後者則無。




目录






  • 1 歷史


  • 2 《中葡聯合聲明》定義


  • 3 《澳門基本法》定義


  • 4 澳門法例定義


  • 5 相關條目


  • 6 參考文獻


  • 7 外部連結





歷史


1950年代之前,澳門是受葡萄牙管治的,但澳葡政府沒有良好身份證明系統制度;當時中國籍的澳門居民到澳門民政廳(及後改由身份證明司處理)申領居住證明,也要到治安警察廳申領居住證明,因此中國籍的澳門居民要同時持有兩種身份證才可合法居住。


1980年代,民政廳(及後改由身份證明司負責)正式發出居民身份證,是第一代澳門身份證[1]。同一時期,大量中國非法移民偷渡進入澳門,引致在澳門無證人士日漸增多;1989年龍的行動及1990年三二九事件導致澳葡政府對有關中國籍人士進行身份識別登記,及後被獲發居民身份證[2][3]


身份證明司及治安警察廳的「雙證制度」沒有一個良好的記載資料方式及造成混亂等情況,因此澳葡政府於1992年1月廢止了雙證制度,並向澳門居民统一換發身份證——居民身份證[4]。及至1996年,由於進入澳門回歸前的後過渡期,經過中葡聯絡小組商議後,改發不設效期的新的澳門居民身份證。


澳門回歸後,澳門居民始分為澳門永久性居民Residente Permanente de Macau)和澳門非永久性居民Residente não Permanente de Macau)兩類;而在2002年,身份證明局為澳門居民更換智能身份證時,把身份證正式分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兩類,標誌著永久及非永久性居民「正式分家」[5]



《中葡聯合聲明》定義


葡中雙方在1987年1月13日,就澳門前途問題簽訂《中葡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對在澳門有居留權以力有資格領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定義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後在澳門出生或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中國公民、其他國籍的人士,以及其在澳門以外出生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6]



《澳門基本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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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24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兩類,簡稱為澳門居民。


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定義指: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4.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5.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6. 第5項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取得載明其居留權資格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的定義是指有資格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領取澳門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7]



澳門法例定義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澳門立法會在當日凌晨召開會議就表決通過第6/I/1999-6號法案。法案中訂明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後在澳門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已取得澳門居留權或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土生葡人、葡萄牙人、其他國籍人士及其在澳門所生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均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另一方面,該法案第三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的定義是指除該法案第一條所列的人士以外的依法獲准在澳門居留的人士[8]



相關條目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身份證



參考文獻





  1. ^ 澳門政府第79/84/M號法令,2009年2月22日查閱。。(葡萄牙文)


  2. ^ 吳志良、楊允中 (编). “三‧二九”事件. 《澳門百科全書》. 澳門基金會. 1999年11月. ISBN 972-658-078-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11). 


  3. ^ 吳志良、楊允中 (编). “龍的行動. 《澳門百科全書》. 澳門基金會. 1999年11月. ISBN 972-658-078-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11). 


  4. ^ 身份證明局,澳門政府第6/92/M號法令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8-09-17.,2009年2月22日查閱。(中文)


  5. ^ 澳門立法會,第8/2002號法律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4-12-23.,2009年2月22日查閱。。(中文)


  6. ^ 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6-09-04.,1999年12月20日更新。(中文)


  7. ^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永久失效連結],2009年2月21日查閱。(中文)


  8. ^ 澳門立法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I/1999-6號法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5-12-23.,2009年2月21日查閱。(中文)
    • 法制日報,澳門居民身份證別邁入歷史新紀元,2009年2月21日查閱。(中文)




  • 澳门历史,2009年2月22日查閱。(中文)



外部連結



  •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永久失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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