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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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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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區劃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的縣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區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力的問題,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1],延續原住民族既有的部落自治傳統文化,達到尊重原住民族文化的美意[2]。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為民選。




目录






  • 1 歷史緣由


  • 2 分布


  • 3 参考文献


  • 4 外部連結


  • 5 參见





歷史緣由


「山地鄉」源自於日治時期的「蕃地」,戰後初期改制為鄉。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山地鄉鄉長除比照普通鄉、鎮、縣轄市長,由鄉民依法選舉產生外,亦於《地方制度法》中規定須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才可擔任[3]


然而從2010年開始,若干縣直接改制為直轄市(如台北縣改為新北市),或透過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也同時與其他鄉、鎮、縣轄市一併改制為直轄市管轄的「區」。依《地方制度法》原有的規定,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當時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也因此無法繼續保有地方自治的權限,嚴重傷害與剝奪了原住民族傳統的部落自治精神與文化。


相關輿論促使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並由立法院於2014年1月14日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條文。當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文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準用鄉鎮制度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4]



分布


目前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4],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個。各直轄市原住民區皆已頒定地方通行語[5]。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最多者為桃園市復興區,人口11,971人。


















































直轄市 原住民區 通行語 族語名稱 日治時期蕃地
新北市 烏來區 泰雅語 Ulay
蕃地 (文山郡)
桃園市 復興區 泰雅語 Pyasan
蕃地 (大溪郡)
臺中市 和平區 泰雅語
蕃地 (東勢郡)
高雄市 那瑪夏區
布農語、卡那卡那富語
Namasia, Namasia

蕃地 (旗山郡)
桃源區
布農語、拉阿魯哇語
Ngani

蕃地 (旗山郡)
茂林區 茂林魯凱語、萬山魯凱語、多納魯凱語 Teldreka
蕃地 (旗山郡)


参考文献





  1. ^ 曾盈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可選區長.中央社.2014/01/14


  2. ^ 「地方制度法」立法院修正通過,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自治,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原住民族委員會,2014年1月16日


  3. ^ 《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4項: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4. ^ 4.04.1 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法源依據及權限,內政部民政司,2014年1月14日


  5. ^ 林彥彤. 55公所 原民「地方通行語」公告了. 自由時報. 2017-10-12.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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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地方制度法




參见




  • 山地鄉

  • 原住民族地區

  • 區 (中華民國)

  • 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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