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
通訊監察(俗稱監聽),指國家基於犯罪偵查或國家安全所需要,依法對公民私密性的通訊予以攔截、開拆、讀取的刑侦手段。監聽與竊聽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監聽必須依法进行,且通常需要获得许可,而且被監聽者不知情。
沒有许可,或對沒有确定犯罪嫌疑的對象進行監聽是非法行为,即为侵犯他人隱私的竊聽,違法監聽,違法監視。
目录
1 各地情況
1.1 中華民國
1.1.1 執行
1.1.2 違法監聽
1.1.3 爭議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1.3 美國
1.4 英國
2 參考資料
3 相關
各地情況
中華民國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在中華民國,監聽主要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原則上僅限偵查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才可以實施監聽,但是基於現實需要,例外地允許偵查某些最低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時也可以實施監聽(重罪原則,通訊監察與保障法第5條第1項)。監聽前必須先有事實認為監聽對象可能涉嫌犯罪(必要性原則),且除緊急情況外須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方可為之(令狀原則)。
執行
監聽為犯罪偵查手段
1. 網際網路數位訊號監聽則為檢調之重要犯罪情報來源獲取方法,但如果其使用的通訊軟體有事先加密,且發行公司不提供解碼方式時,將只能得到毫無意義的亂碼[1]
2. 利用網路監聽工具取得稽核紀錄(log) ,經由稽核紀錄及內容的分析,犯嫌上網的時間與地點與詳情,可確認犯嫌犯罪實證作為
違法監聽
- 沒有令狀,或對沒有判刑確定或犯罪確定的對象進行監聽,是以合法掩護非法,即為侵犯他人隱私的竊聽,違法監聽、違法監視。
- 監聽被不肖私心濫權使用,傷害、侵害自己人民的竊聽、違法監聽、違法監視,世界上曾發生多起此類的案例。
爭議
- 有學者認為監聽侵害人民基本權甚鉅,屬強制處分之一種,修正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通訊監察書之核發由檢察官為之即可,與中華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採當事人主義之精神不符,因此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應回歸法院為司法審查。
- 監聽時時常被不肖私心濫權使用,傷害自己人民以達到某些特定目的。
參考文獻
Deep Packet Insp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for Network Forensics and Lawful Interception
- 依照六度分隔理論,監聽被濫用後,一般人受害機率很高。
- 濫用監聽能力的政客,將會利用監聽打擊及威脅政治對手,使得民主倒退為獨裁制度;因為在絕大多數的國家,政治人物都有不願意為外人知道的秘密及缺點。
- 總統馬英九認為「沒有違法,就不用擔心監聽」,無視憲法所定之隱私權與秘密通訊自由。[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國
英國
近日有關單位發現英國曾竊取海底光纖傳輸的資料,與美國國安局分享
參考資料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90810
^ 馬改打輿論戰 避免強攻王 2013年9月18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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