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交通督導員
隧道交通督導員(英语:Tunnel officer,香港法例列明為「隧道人員」)是香港各隧道管理公司聘請的僱用人員,負責香港高架橋樑、隧道和管制區域內的交通管理、巡邏、執法及安全工作。[1][2][3]
目录
1 歷史
2 資格
3 工作和權力範圍
4 裝備
5 另見
6 參考資料
7 外部連結
歷史
香港首條隧道(獅子山隧道)於1967年通車,由香港政府運輸署負責管理的職權。自1993年起,政府將各行車隧道的管理權限間接化,並將法定權力授予負責管理的營運公司,轄下的指定人員再非直接受聘於運輸署的公務員,但其資歷、身份和權責須獲運輸署的認可和監管,並且經過專業訓練及內部考核。
現時的隧道人員是《行車隧道(政府)條例》指定的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非公務員,但是仍為公職人員,日常工作受到運輸署監管,亦由運輸署監督培訓和進行專業評估考核。
資格
隧道交通督導員必須具有中三或以上程度的學歷,持有第一、二類駕駛執照及有效急救證書。當值時,交通督導員須穿著警務處批准的整齊制服,並帶備有交通督導員委任證以供查閱。
培訓由運輸署監督,其中一些專業考核(例如:開大喉救火、壞車處理、道路安全知識、磅秤車輛訓練、偵察車速訓練等)必須由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親自考驗及評核,屬於內部考核形式。
報讀交通管理課程者可以投身隧道交通管理行業,職位由低至高可分爲交通督導員、高級交通督導員、營運主管、助理營運監督、營運監督、總營運監督、營運經理、隧道總經理等。不同階級,須具有一定的資歷,例如:
- 具有隧道 / 公路 / 橋樑 / 幹線的交通管理工作經驗
- 駕駛能力,持有合格駕駛執照、剷車(抗衡型及伸展型)車牌
急救能力,持有心肺復甦法證書、心臟去顫器證書及有效急救證書- 在密閉空間工作的能力,持有密閉空間合資格人士證明書
工作和權力範圍
隧道交通督導員日常的工作在於處理、檢查、檢舉、監察和疏導道路交通的情況,及在交通意外時撲滅火警、救助受難者及處理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並且在指定的隧道(或管制區)範圍內執行相關隧道(或管制區)的條例,除了未獲授權對司機進行酒精呼氣測試以外,其他職能與交通警察十分類似。工作範圍包括:
- 處理交通意外事故
- 拖走故障車輛
- 指揮交通
- 截停車輛
- 封閉道路
- 磅秤車輛
- 偵測車速
- 檢查車輛貨載
- 向環保署檢舉噴大煙 / 噴黑煙車輛
- 執行並檢控違反該隧道 / 管制區條例的司機 / 行人 / 使用者
- 進入、檢查與搜查任何車輛或其內或其上的任何物件
- 扣留任何駕駛人或車輛或兩者一併扣留(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直至交由警務人員看管為止
- 代政府收取該隧道 / 管制區收費區內的通行費
- 監察交通
- 撲滅火警
- 急救受傷者
- 道路(快速公路)及隧道巡邏
- 檢查公路設施
- 維護隧道 / 管制區的安全
- 處理其他不同類型的突發 / 緊急事故
裝備
交通督導員的裝備包括:
- 法定記事簿
- 哨子
- 白袖
- 反光衣
- 白手套
- 交通指揮棒
- 強力手電筒
- 安全頭盔
- 安全手套
- 安全鋼頭鞋 / 靴 / 水鞋
- 隨身急救包
- 袋裝面罩
- 心臟去顫器
- 小型滅火筒
另見
- 紐約大都會運輸署警察
- 默西河隧道警察
- 交通警察
- 高速公路巡警
交通督導員(香港警務處)
交通安全隊、交通指導員
- 交通導護員
- 交通協管員
- 停車執法人員
參考資料
^ 《大老山隧道條例》第44條:「“隧道人員”(tunnel officer) 指由公司就隧道區內的交通管制、限制及安全而僱用的人。」
^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33條:「“隧道人員”(tunnel officer) 指由道路公司就行車隧道區內的交通管制、限制及安全而僱用的人。」
^ 《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56條:「 “隧道人員”(tunnel officer) 指公司就隧道區內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而僱用的人。」
外部連結
香港運輸 - 隧道及橋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雙語法律資料系統搜尋「隧道人員」的結果
『72行知多少?』第30集︰隧道交通督導員 - 羅家豐先生,搭上搭義工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