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訶僧祇律
佛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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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qí)律》,又名《婆
麤(cū)富羅律》[1],簡稱《僧祇律》,全名意思是「大眾律」,是大眾部的戒律書,由東晉法顯和尚至中天竺求取。東晉義熙十四年,佛陀跋陀羅與法顯[2] 一同漢譯,共40卷。為大眾部所傳的戒律,其流傳經由了27位尊者[3]。
歷史沿革
最早在曹魏嘉平二年(250),中印度昙柯迦罗于洛阳白马寺译出《僧祇戒本》。咸康年間又有沙门僧建于月支国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义熙十四年二月法显于道场寺与佛陀跋陀罗共同译出《摩诃僧祇律》。《僧祇律》盛行於南北朝時期,與鳩摩羅什譯出的《十誦律》皆為顯學,江南一帶多尊崇《十誦律》,關中則多尚《僧祇律》,隋唐時期,漸為《四分律》的律宗所取代,《摩訶僧祇律》逐漸退出主流。
引用
^ 僧祐《出三藏記集》錄中卷第三《婆麤富羅律(四十卷)》:婆麤富羅者。受持經典。皆說有我不說空相。猶如小兒。故名為婆麤富羅。此一名僧祇律。律後記云。中天竺昔時暫有惡王御世。三藏比丘及諸沙門。皆遠避四奔。惡王既死善王更立還請沙門歸國供養。時巴連弗邑有五百僧。欲斷事。既無律師又闕律文。莫知承案即遣使到祇洹精舍。寫此律文眾共奉行。其後五部轉集。諸律師執義不同各以相承為是。爭論紛然。于時阿育王言。我今何以測其是非。於是問僧。佛法斷事云何。皆言。法應從多王言。若爾當行籌。知何眾多。既而行籌。婆麤富羅眾籌甚多。以眾多故。改名摩訶僧祇。摩訶僧祇者。言大眾也。沙門釋法顯遊西域於摩竭提巴連弗邑阿育王塔天王精舍。寫得胡本齎還京都。以晉義熙十二年歲次壽星十一月。共天竺禪師佛馱跋陀。於道場寺譯出。至十四年二月末乃訖。
^ 法顯自記遊天竺事《高僧法顯傳》:從彼波羅[木*奈]國東行還到巴連弗邑。法顯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諸國。皆師師口傳無本可寫。是以遠涉乃至中天竺。於此摩訶衍僧伽藍得一部律。是摩訶僧祇眾律。佛在世時最初大眾所行也。於祇洹精舍傳其本。自餘十八部各有師資。大歸不異。然小小不同。或用開塞但此最。是廣說備悉者。復得一部抄律。可七千偈。是薩婆多眾律。即此秦地眾僧所行者也。亦皆師師口相傳授不書之於文字。
^ 《摩訶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五百比丘集法藏》記載:1.優波離 2.陀娑婆羅 3.樹提陀娑 4.耆哆 5.根護 6.法高 7.巨醯 8.目哆 9.能護 10.摩訶那 11.摩求哆 12.巨舍羅 13.牛護 14.善護 15.護命 16.差陀 17.耶舍 18.弗提羅 19.耆婆伽 20.法護 21.提那伽 22.法錢 23.龍覺 24.僧伽提婆 25.法勝 26.弗沙婆陀羅 27.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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