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書館則例
《皇家書館則例》 1857年 作者:香港殖民地政府 |
《皇家書館則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Government Schools)於1857年頒布,由皇家書館監督學院羅傳列牧師(Rev. W. Lobscheid)制訂,香港總督寶寧爵士(Sir John Bowring)批准。 |
皇家書館之設立,乃為教導中國兒童,使能學以致用,且有良好前程。要達到此目的,教師教導學童時,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則:
(一)本港華人子弟,均有進入皇家書館,接受中、英文教育之權利。教師及任何人等,均不得向學童索取任何費用。
(二)教師鳴鑼上課,學童必須依時齊集。教師對遲到或曠課之學童,應循循善誘;並使其家長明瞭準時出席之重要,約束子弟,以收管教之效。
(三)學童應注重整潔;對書本要愛護,不可任意塗污或撕毀。如有故違,教師應負責糾正之。
(四)教師應按照學童程度編班,同一班級之學童,進度須一致。能力較差之學童,宜編入程度較低之班級。每班所採用之書本及範圍,得於監督學院到校視察時指定之。
(五)教師應著重於字義之教授,務使學童能明瞭其所閱讀課文之內容。
(六)每班應有一上課時間表,列明所授科目及時間,由監督學院編定後,懸掛於教室內適當位置,教師須確切遵行。
(七)遇有任何歐籍人士,特別是政府官員,蒞臨參觀,進入教室,教師須令學童肅靜,起立致敬。參觀者如欲考驗學童學業,教師應立即命令彼等將全部功課放於書桌上,以便進行。
(八)教師須備有完整之學童名單、出席登記表及教學紀錄,以便監督學院隨時到來查閱。
(九)每學期舉行學期考試,勤勉向學之學童,將給予獎賞。
(十)由皇家租用之學舍,除教師及其家屬外,不准借與卜巫星相者或閒雜人等使用。違者,將呈請港督,予以革職,或喪失該月份之房屋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