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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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天津條約》,簽訂者左起分別為花沙納、額爾金、桂良、英海軍上將西摩爾[1] | |
條約類型 | 不平等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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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858年6月13日(清、俄) 1858年6月18日(清、美) 1858年6月26日(清、英) 1858年6月27日(清、法) |
地點 | 天津海光寺 |
簽署者 | 桂良、花沙纳 普提雅廷 列卫廉 額爾金 葛罗 |
締約方 | 大清 俄罗斯帝国 美利坚合众国 大英帝国 法兰西帝国 |
保存於 |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
語言 | 汉语、滿語、俄语、英语、法语 |
《天津條約》包括《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法天津条约》,是指西元1858年 (清咸豐8年) 清朝政府在第一次英法聯軍戰敗後與俄國、美國、英國、法國在天津海光寺所簽訂的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清朝委派大學士桂良和各國代表談判並簽約。中方的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目录
1 对俄国
2 對美國
3 對英國、法國
4 天津條約臺灣開埠情形[2]
5 注释
6 参考文献
7 参见
对俄国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天津条约
清朝代表桂良和俄國代表於6月13日簽約,共12款。
- 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安平舊港)、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 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
- 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
- 俄国人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
- 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 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對美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美國代表於6月18日簽約,共30款。
清政府若就公使駐京問題與別國另有應允或立约,美国同時享受同等權利。- 若美國官船駛至中國近海,清朝應就採買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隻等給予協助。若美國船隻被毁、被劫,應准許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驅逐匪徒,嚴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 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台南安平舊港)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清朝買辦、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漢人教授语言及幫辦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 對於傳教士,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即“宽容条款”[註 1]。“宽容条款”的要害是,不仅外国传教士,连中国信徒也受不平等条约的保护。
- 嗣後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適用[註 2]。
對英國、法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
- 增開牛莊(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灣(今台南安平舊港)、淡水、打狗(今高雄港)、雞籠(今基隆港)、潮州(后改汕头)、瓊州、南京及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
- 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
- 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 英法人士在華犯罪,享有領事裁判權。
關稅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 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
- 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
附約亦規定:
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
海關聘用英人幫辦稅務。- 修改稅則,以「值百抽五」(即5%)為原則。
天津條約臺灣開埠情形[2]
簽約國 | 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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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 | 咸豐八年(1858) | 五月初三日天津條約第三款(臺灣) |
美利堅 | 咸豐八年(1858) | 五月初八日天津條約第十四款(臺灣) |
英吉利 | 咸豐八年(1858) | 五月十六日天津條約第十一款(臺灣) |
法蘭西 | 咸豐八年(1858) | 五月十六日天津條約第六條(臺灣、淡水) |
布羅斯(德國) | 咸豐十一年(1861) | 七月廿八日天津條約第六款(臺灣、淡水) |
葡萄牙 | 同治元年(1862) | 七月十八日和好貿易條約第十款(臺灣、淡水) |
丹麥 | 同治二年(1863) | 五月廿八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
荷蘭 | 同治二年(1863) | 八月廿四日天津條約第二款(臺灣、淡水) |
西班牙 | 同治三年(1864) | 九月初十日天津條約第五款(臺灣、淡水) |
比利時 | 同治四年(1865) | 九月十四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
義大利 | 同治五年(1866) | 九月十八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
奧大利 | 同治八年(1869) | 七月廿六日通商條約第八款(臺灣、淡水) |
日本 | 同治十年(1871) | 七月廿九日通商章程第一款(臺灣、淡水) |
秘魯 | 同治十三年(1874) | 五月十三日通商條約(一體均霑) |
巴西 | 光緒七年(1881) | 八月十一日和好通商條約第五款(一體均霑) |
注释
^ 美北长老会传教士、传教史学者丹尼斯在《近代传教事业的号召》一书中说,“著名的‘宽容条款'的订入条约,就是得力于卫三畏博士的,后来也订入了英国条约中。”
^ 即最惠國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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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tique Prints of China. [2010-12-31].
^ 簡後聰. 第五章清朝後期積極治臺 表5-4 晚清負責治臺人選表 (PDF).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 ebooks.lib.ntu.edu.tw. : 177 [2018-12-07].
参见
- 第二次鴉片戰爭
- 不平等条约
- 北京条约
- 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 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